(1) 价格表、产品目录或网站上的价格信息仅供参考,如有变更,恕不另行通知。固定价格协议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达成。
(2) 我方价格均为“工厂交货价”或“仓库交货价”(EXW D-57518 阿尔斯多夫,INCOTERMS 2010),不包括包装、运输、安装、调试及其他附加费用(例如关税); 上述费用将另行开具发票。
(3) 我们的价格中不包含法定增值税;该税款将按法定税率在发票中单独列示。
4) 若要享受折扣,须另行达成书面协议,否则不予允许。
(5) 购买价款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4天内以净额形式支付至指定收款处。相关期限届满后,
买方即构成逾期付款。逾期付款的后果适用相关法律规定。此规定同样适用于
单独计费的分批交货。
(6) 若交货时间距我方确认订单超过四个月,我方有权以商品的当前价格为基准。
(7) 只有当买方的反请求已获得法律最终裁定、未受争议或经我方认可,且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,买方方享有抵销权或留置权。
(8) 我们的代表和安装人员只有在能出示相应的书面授权书时,才有权收取款项。
(9) 不接受汇票。支票在任何情况下均仅作为付款手段接受。
5. 安装与调试
(1)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,否则因交付货物而产生的安装、组装等费用应由订购方承担。除约定的报酬外,订购方还应承担所有必要的附加费用,例如交通费或差旅费。
如有必要,订购方应及时提供:
- 辅助人员或额外的专业技术人员
- 安装、交付和调试所需的所有物品
- 必要的电力或水源,以及充足的供暖和照明
通往使用地点的必要连接管道应由专业公司负责铺设。
- 用于存放材料、工具等的可上锁房间
- 为我方人员提供适当的休息室及卫生设施
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订货方承担。
(2) 在我方安装人员开始作业之前,订货方如有必要,应主动说明隐藏的电力、燃气或供水管线的位置。
(3) 若因非我方责任的原因导致安装、布置或调试工作延误,订货方应承担由此给我方造成的费用。
(4) 交付物品完工后,订货方应应我方要求在两周内完成验收。否则,视为已验收。即使订货方已开始使用交付物品,本条款同样适用。 验收后应出具验收记录,并由订购方签字确认。